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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9月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1-04-21 00:00:00  浏览:

    资源工程学院2021-04-21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9月修订)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旅游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三年制专科高职学生。五年制专科的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有效证件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院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分别由各二级学院查阅相关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高考成绩复查,由学院组织进行身体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或高考成绩复查有疑问的,报学院招生就业处研究处理。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招生就业处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退回父母或抚养人(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当地县级征兵办提交《应征人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县级征兵办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院招生就业处。学院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然后将材料转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期学生注册后,该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经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选修课为考查课。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学期末考核,考核成绩以“零分评定”(包括实践教学环节)。

    • 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的1/3;

    • 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l/3;

    • 休、停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八条 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等各项内容综合评定成绩。

    第九条 选修课(包括专选课和公选课)考核不及格,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改选其它课程,其考核通过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

    第十条 免修

    (一)因转专业、转学、复学或其他原因,已取得现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与原专业大致相当,可申请免修。

    (二)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实训课以及学院有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三)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医院证明,由体育部审核批准后,安排上保健课。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军训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医院证明,由军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安排其他任务。

    (四)免修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考核、鉴定,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暂行办法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成绩记载。考核成绩含平时、期中、实践、期末成绩,具体比例以课程标准中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凡旷考、考试不交卷、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 缓考。因急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在考前出具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安排缓考。未办理有关缓考手续的学生,一律按无故缺考处理。缓考成绩按正考登记。

    第十五条 补考。正常考核(含缓考)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学院下学期开学时统一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则按60分记人补考成绩。补考不合格者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 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记载时,予以特别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对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四门课程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按跟班试读处理,跟班试读学期若累计三门课程经过补考仍不合格者,按留级或者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辅修

    (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如学有余力,可再选择一个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学生修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资格,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应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未取得毕业资格或辅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资格,不发辅修证书。

    (三)辅修专业证书仅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了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四)辅修办理程序: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在学期考试均合格的情况下方可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 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单独建立辅修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新生录取专业进行注册入学。不得在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入学报到环节更改新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果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办理。学院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后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 国家规定和教育厅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 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三)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 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备案;

    (二)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须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前一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部门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事件为每年6月1 ~ 30日、12月1 ~ 31日,逾期不受理。转学材料及办理一律由学院报送云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云南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转入、转出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院招生就业处公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院招生就业处公章;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院学生处公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或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休学两学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填写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续休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学院均不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云南省医保中心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需填写学院《复学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教务处复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则需转到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自行上课。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一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伤、病休学,经学院医院复学体检复查确认不合格的;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以及意外(四)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经学院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除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习、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和毕业教育(就业指导)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四十九条 对作弊学生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及时处理,并于作弊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学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二年内缴纳重修费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或者实践环节并通过考核,或参加学院认可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生取消其学籍,学院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报教育行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