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旅院〔202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学院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将学院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渠道多样。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负责,实行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
第七条 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协调、推进、监督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相关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以公开或是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梳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
(二)管理、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院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答复本校师生以及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校领导简介、专业情况、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和学院制定的非涉及保密性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院专业设置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评选成果等;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级领导干部以及教职工社会兼职情况,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信息,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九)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主要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年度预决算报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
(十)其他方面信息,主要包括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部分会议内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及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为完成科研、教学、其他等工作需获取学院相关信息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具体内容并填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审批单》后报送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报送分管领导,对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审核后核定信息是否公开及信息公开方式。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师生等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官方网站、学报、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学院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校领导接待日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等重要会议;
(七)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学院各部门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各部门子网站等公开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学院关于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获取学院相关信息的,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经告知逾期仍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获取学院相关信息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用途;
(四)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
第十八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核参考。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学代会等可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提供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参考。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举报。收到举报后,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审批单
附件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审批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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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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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信息概述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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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 |
□学院官网 □学院官微 □办公室信息公开专栏 □学报 □其他: |
信息归属部门 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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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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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归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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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分管校领导 审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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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为完成科研、教学、其他等工作需获取学院相关信息的,由信息归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具体内容并填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审批单》后报送办公室(党委巡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