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旅院〔202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水平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学历及进修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
(二)统筹规划、择优推荐;
(三)协议管理、权责统一。
第四条 学历提升及进修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访学进修项目;
(三)短期专业培训(3个月以内);
(四)岗位技能专项进修。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遵纪守法,不在党纪处分影响期;思想政治合格,服从学院党政工作安排;
(二)无违反师德情形,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学历提升须在校连续工作满3年,且入职学院工作时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遵守服务期协议要求;
(四)学历提升服务产业需求,报考专业与现岗位或学院重点专业相关;
(五)硕士申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不超过45周岁。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进行初核,符合学院规定者,由所在部门签字盖章;
(二)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分管领导、分管人事领导审批;
(三)离岗学习超过1个月的教职工,除完成以上流程外,还需提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脱产学习;
(四)学历学位提升的,取得录取通知书后需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申请国内外访学进修项目,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访学进修项目要求,申请流程同上。
第八条 进行学历提升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定向培养与服务协议》,否则学院不予办理政审或其他手续;完成学习后,教职工需将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复印件提交人事处存档。
第九条 学历提升、进修访学有脱产学习与非脱产学习两种方式。非脱产学习人员,每次申请离岗学习时间不超过15天,一年可申请两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1个月。脱产学习人员,可申请离岗参加学习时间为1个月至1年,最长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考勤与薪资待遇管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教职工非脱产学习期间,可在外出学习前按学院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请时需提交相应就读证明;在市内学习按外出进行审批,离昆赴外学习按出差进行审批。
(二)教职工脱产学习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脱产手续保留编制与岗位,脱产学习期间不参加考勤。
第十一条 工作量、绩效、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
(一)非脱产学习期间工作量管理与绩效核发
1.坐班人员非脱产学习期间,不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学习时长,不扣除正常坐班工作量,全额核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和工作量绩效,兼课教学工作量绩效据实核发。
2.专任教师非脱产学习期间,涉及调停课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务处予以统筹安排;同时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处理,全额核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与奖励性补贴,课时绩效根据实际课时量核发。
(二)脱产学习期间工作量管理与绩效核发
1.教职工申请脱产学习时间为1至3个月者,自学院同意离岗当月起,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
2.教职工申请脱产学习时间为4至6月者,自脱产学习第4个月开始至学习结束,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按照应执行标准50%计发。
3.教职工申请脱产学习时间为7个月至12个月者,自脱产学习第7个月开始至学习结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应执行标准计发,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照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停发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
(三)脱产学习期间,教职工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缴费基数,学院按照其提出脱产学习当年的实际基数核定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基本工资扣缴,基本工资不足缴纳额度的,人事处核算缴纳金额,由本人到财务处缴纳。
第四章 资助补助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组织开展的国内外访学、进修等非学历教育项目,资助范围以该项目文件规定为准,上级文件未作出规定的部分学院不再给予资助。国内访学进修人员学习期间,主持开展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中心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短期专业培训、岗位技能专项进修等项目,与学院教职工职业能力提升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合的,按照职业能力提升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重复审批与补助;其他项目经学院研究同意的,严格按照学院经费审批办法、出差报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攻读硕士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学习期间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攻读博士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学习期间待遇外,同时给予一定比例学费报销。
(一)攻读国内高校博士,取得学历学位后,全额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攻读国(境)外博士,取得学历学位后(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全额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仅取得学位证书的,可按照学费70%的比例报销,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教师个人申请,经所属部门、人事处、财务处及相关领导审批同意,也可在读期间按学年报销学费,但规定最长学制内无法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全额退还学院给予报销的学费。仅取得毕业证或肄业证,不给予报销学费。
(三)在攻读博士期间,开展有利于学院科研教研、服务地方社会等方面发展的科研项目时,可以向学院申请相应的经费支持,由科研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服务期年限要求
(一)硕士毕业后须服务满5年;
(二)博士毕业后须服务满8年;
(三)违约赔偿金=(报销总额+脱产期间年度应发全额工资)/约定年限*未服务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1.5倍;
(四)学院提供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支持的,须全额退还学院。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学习期间不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学院党政安排的,学院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不予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编制外、劳务派遣教职工按照学院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旅院〔2021〕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