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产教融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5-10-11 09:46:22  浏览:


云旅院〔2025〕6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教融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校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行业(商会)、企业之间的双方或多方参与的合作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人才培养、科技服务、职业培训、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教融合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或政府、单位)之间签订的产教融合关系的书面协议书。

第四条  产教融合应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坚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互利共赢等原则。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 合作类型

根据合作项目占用学院资产情况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需要学院配套资产(场地、设备、资金等)的为重点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第六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相关资质、诚信经营且具有较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单位;优先支持与行业龙头、专精特新、标杆企业合作。

(二)合作应符合学院的发展定位和办学需求,有利于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有利于推动招生、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培训、就业创业等良性循环。

(三)合作共建的校内产教融合型实践中心(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及环保要求。

(四)投入产出比是体现校企合作绩效的重要指标。企业投入包含合作办学经费、场地装修、捐赠或准捐赠(软件、设备等)、奖学(教)金、收益分成等。

(五)合作时间每年按12个月计;短期合作的项目,以月为单位,按比例折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

(六)协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合作内容涉及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不低于三年,学院优先考虑与合作绩效良好的企业续约。

(七)合作内容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院审计和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协议中明确退出机制。

(八)合作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校内负责人及所属部门。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校企合作项目。

1.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异味、噪声等污染严重,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的;

2.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3.企业生产、经营及运作与专业没有关系的;

4.占用学院资源量与合作效益明显不一致的;

5.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

6.对学院产生不利影响的。

第七条 合作内容

学院与企业合作可以是单一项目、多个项目或综合体,内容包括:

(一)合作开展专业(群)和课程建设。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群)建设;

(二)合作开展师资共享。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兼互聘,相互为学生授课、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人才共育。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多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包括但不限于学徒制培养、订单班、冠名班、双创教育等联合培养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合作开展社会服务。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室(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教师专业实践基地、大师工作室、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员工(职业)培训基地、技能鉴定等平台,并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合作开展科研及技术推广;

(八)合作开展产生经济效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共建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项目;

(九)校企双方达成的其他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组织、管理运行、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九条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组成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分管产教融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执行主任委员,其他校领导、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产教融合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中心、科研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保卫处、审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企业人员担任委员。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产教融合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条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研究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合作方案;

(四)统筹整合产教资源,协调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妥善解决各合作方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产教融合项目质量监管或评价。

第十一条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流程管理

重点项目立项前,根据涉及的相关合作内容,由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相关委员,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重点项目论证报告及协议的撰写与修改;立项时,邀请校外专家(占三分之二)及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相关委员(占三分之一)出席项目论证会,明确提出项目论证意见;通过论证后,通过校内公示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议,决议通过后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委员职责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对产教融合项目中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对于不符合所辖业务规定的合作项目,有责任提出异议;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提出或提交产教融合办公室研处。

第十三条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所涉相关部门职责

(一)产教融合办公室

1.负责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2.具体执行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统筹管理、协调服务、绩效评价与风险防控;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运作机制;

4.拟订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经验做法;

5.组织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管、指导及绩效评价;

6.建立合作企业资源库;

7.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档案库;

8.统筹指导项目部门开展协议场地、资产使用核定;

9.指导项目部门按协议就经费收缴、资产处置、特殊减免等事项提请会议研究;

10.负责统筹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工作;

11.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教务处

1.负责统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业(群)共建、课程共建、教材共建、教学资源(库)共建共享、人才共育等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审核并指导实施校企共育人才培养方案;

3.对占用教学(实训)场地的校企合作项目,统筹协调全校教学(实训)场地资源,指导项目承担部门做好校企合作专业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4.统筹协调云南智慧康养旅游产教融合共同体人才培养部的工作;

5.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处

1.对需要学院配套资产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审核项目配套资金来源,安排项目资金,评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监督资金使用,提出资金优化建议;

2.对需要收取合作办学经费的校企合作项目,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费用收取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产教融合方面专项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专项核算工作。提供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供职能部门检查;

3.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事处

1.统筹校企人员互聘、共享师资团队建设、整合校企人力资源;

2.建立健全企业人员校内聘用管理、教师兼任企业职务的管理制度;

3.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管理中心

1.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统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进驻场地的评估;

2.对涉及学院资产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负责指导制定并审核合作协议中关于资产的条款,保护学院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3.对合作企业捐赠的资产,及时指导使用部门做好资产的验收管理、入库登记等工作,并对企业捐赠的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监督;

4.督促、指导项目承担部门做好对合作企业免费提供给学院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5.指导制定涉及生产经营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条款,合理约定生产经营项目收益;

6.完善涉及生产经营的校企合作项目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效能监督,规范经营;

7.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科研管理中心

1.负责统筹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科研技术服务及科研项目管理;

2.指导制定、审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中关于科技开发与服务内容的条款,防止学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3.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组织实施企业出资支持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检查、结题验收及鉴定等工作(合同规定由企业实施的除外);

4.做好校企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技术研发中心、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等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

5.统筹协调云南智慧康养旅游产教融合共同体科研创新部工作;

6.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统筹、指导、协同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涉及的学历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社会培训、企业培训、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对外职教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工作;

2.负责指导制定、审核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涉及上述业务的协议条款;

3.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学生处

1.负责统筹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项目承担部门做好校企协同育人;

2.统筹做好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学生权益;

3.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招生就业处

1.负责统筹做好学生就业教育工作,推进“访企拓岗”常态化,为学生就业创业搭建良好平台;

2.统筹学院与企业共建创新创业项目;

3.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

1.负责统筹协调企业进驻场地的修缮,工程量核算,水电及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进驻学院的校企合作项目水电设施及水电管理,包括水、电、气费结算、临时用电等审批、报批工作;

3.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保卫处

1.负责督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承担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校内校企合作活动的安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型校企合作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校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运行中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

4.完成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重点项目论证专家组

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建项目论证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相关材料(方案、录音材料等)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职责

一般情况下,二级学院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团队,执行项目协议。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合作企业(单位)的合作意愿、企业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失信记录等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实地考察调研,掌握真实情况。

(二)优选合作企业,并对校企合作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判。

(三)提出合作项目建设方案,起草合作协议,提交二级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审议。

(四)不定期召开校企合作项目工作推进及项目负责人会议,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有关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的,需及时向产教融合办公室反映。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的,需书面说明原因。

(五)对占用校内场地的校企合作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场地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部门)项目的成果统计、总结等工作。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会议纪要至产教融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承担部门必须明确每个项目的校内负责人,负责落实该合作项目的联系协调、管理运作、绩效报告等。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学院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教融合相关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立项

由二级学院或承接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向学院产教融合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一)一般项目:由承办部门或二级学院组织论证,承办部门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流程逐级上报学院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产教融合项目立项申请》)。

(二)重大项目:需按照流程经论证后进入立项审批程序应论证的项目主要包括跨二级学院综合合作项目(平台)、校企合作专业共建、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混合所有制办学等(流程详见附件1《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产教融合项目立项申请》、论证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XX学院产教融合重要项目立项与论证报告(模板)》)。

第二十条 立项准备及要件

(一)产教融合项目的调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的目的意义、原则以及合作需要达到的效果等);

(二)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合作总体方案;

(四)合作方的资质审核(营业执照、信用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企业遴选

遴选意向合作企业应重点关注:

(一)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具有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意愿和能力。

(二)企业产业链、需求链是否能与学院教育链、人才链形成对接融合。

(三)是否在相关行业产业领域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和龙头作用。

(四)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3年内无失信记录。

(五)是否是稳定持续经营的企业。

(六)其他与项目目标重要关联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立项论证

根据合作办学类型,向产教融合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产教融合办公室根据立项内容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论证;若有必要,也可邀请校外专家进行集中论证。论证通过,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协议签订

第二十三条  磋商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模板由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提供,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磋商合作办学相关协议内容,形成协议文本。

第二十四条  修改完善协议

协议初稿完成后,需征求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等委员部门负责人意见,并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内容的由相应部门负责人(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给出明确意见,若相应部门负责人(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法给出明确意见的,可请示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必要时,召开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协议

修改并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的协议,提交产教融合办公室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形成上会的审议版协议。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协议

由项目提出部门申请上会议题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进入签约环节。

第二十七条  签约及存档

通过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原则上由校企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若需非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协议签订完成后,协议原件及相关附件原件由项目提出部门留存并将协议相关资料的扫描版报送产教融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涉及科研与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内容的,须由学院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另外签订专项合作协议,作为项目的附属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进驻学院的生产经营类的校企合作项目,资产管理中心须参与企业的洽谈合作事宜,且协议须有明确的校企合作内容,与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同样接受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运行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

(一)所有利用学院资产(办学场地、设备等)开展校企合作的项目,不得从事与产教融合无关的活动。

(二)利用学院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开展校企合作的项目,须根据评估价值计入合作成本。

(三)合作项目产生收益的,可按校企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并可参照横向科研管理办法开支。

(四)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二级学院(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院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五)涉及合作办学经费、水电费等事项,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协助财务、后勤等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收缴事宜直至收回全部款项,如未缴清款项,该项目负责人需跟踪到底。如果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做好承接事宜。

(六)协议中明确的定期定额费用,如合作办学经费、水电费、物业费、网络费用等,由相应职能部门通知合作单位缴纳,财务处根据协议按期收取。收取情况须及时通知产教融合办公室。欠缴情况由产教融合办公室通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督促合作方限期缴纳,对于超出通知期限仍不缴纳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学院在项目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以收定支,专项管理,严禁超支,收益部分按照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处执行。

(七)协议到期,企业离场,场地管理部门收回该项目所用场地。

第三十一条  一般项目

产教融合办公室不定期抽查项目的合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纳入校企合作年度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作过程中,由合作方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院的设备或收益,按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收费管理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的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且该费用由学院收取,不得委托合作企业代为收取。严禁企业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日常管理

具体组织实施的二级学院或部门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核管理

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协议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验收要求实施评估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由项目具体实施二级学院或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如:专业共建项目);若涉及学院或跨二级学院的项目,则由产教融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如:教学实训基地等);其他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并提出本部门的评估意见。

考核依据参照协议内容梳理的评估验收表,具体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支付管理

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在企业相关履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企业投入管理

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约定,若存在企业投入的项目,则企业在每次投入之前,需和项目具体实施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商,制定建设方案。该方案需经校内外专家论证(论证费用由具体项目实施二级学院或部门承担);论证通过后向学院申请报批,批准后的项目方可实施(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企业投入建设方案立项申请》)。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执行主体和企业共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产教融合办公室;然后项目执行主体提请由学院聘请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完工项目实施评估计价;最后,按照协议约定移交项目执行主体使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校企合作企业投入资产评估申请》和附件5《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企业投入建设验收表》)。

该项目执行主体应对合作方投入学院的资产建立资产专账、专门管理,同时报备产教融合办公室和资产管理中心,由产教融合办公室和资产管理中心纳入监管。协议到期,按照协议约定对企业投入资产进行清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共建专业师资管理

合作企业协助学院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企业所负责课程的教师聘任需按照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涉及的二级学院需对企业拟聘任的教师进行资格资质审核、授课能力(试讲)的评测,审核且评测合格的聘任教师,方可进行排课和授课。

第三十九条  成果管理

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校企成果,涉及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范围。

第七章  协议续签和终止

第四十条 合作项目的续签

(一)重点项目

协议到期前6个月,产教融合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合作方发送到期提醒通知。项目单位指派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就协议续签或到期终止进行商谈。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应于协议到期前3个月,向产教融合办公室报送项目是否续签。如需续签,须在原协议到期前30天签订合作协议,续签协议依据第四章规定进行。否则,原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二)一般项目

协议到期前3个月,产教融合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部门)发送到期提醒通知。项目单位指派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就协议续签或到期终止进行商谈。如需续签,须尽快签订合作协议,续签协议依据第四章规定进行。否则,原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终止

(一)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学院发展要求的,项目承担部门经与合作方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提出合作提前终止,并及时与合作方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二)对于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的项目,项目承接主体应发送履约通知,拒不执行者,报产教融合办公室提交产教融合管理委员会表决终止合作。

(三)每年对产教融合项目实施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发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项目,终止合作。凡因一票否决的合作项目,终止合作。

(四)对于企业进驻学院的合作项目,协议到期前1个月,如校企双方没有继续合作意愿,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向合作方、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发送项目到期离场通知,相应部门落实合作期间相应费用结算问题,协议到期合作终止,场地管理部门收回场地。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产教融合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每年12月1日前,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年度合作开展情况形成绩效报告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产教融合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含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两部分。过程性评价依据学期运行评估验收进行;结果性评价依据年度合作绩效报告按本条第(四)项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得分=过程性评价+结果性评价+附加分。优秀额度不高于总项目数的30%。

(一)项目的绩效评价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由评审专家团队结合协议内容,以及项目运行成果,给予综合评价。

(三)一票否决。凡占用校内场地的合作项目可以接纳学生实训实习而未安排的,不论项目取得任何成果一律定为不合格;凡生产中出现重大事故者为不合格;未按时足额缴纳“学校所得”额度者为不合格。

(四)结果性评价指标。项目结果性评价结果以协议为基本参照,协议履行度100%的,该部分得满分,超额履行将有附加分。主要由合作基础、横向(培训)等到位经费、捐赠及其他成果(附加分)等四个部分综合体现。其中,合作基础内容作为产教融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的必要前提。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过程性评价(20分)

学期运行情况报告

80分)

合作基础

30分)

1.有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各自优势、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内容、预期成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有推动项目实质运行的工作;

2.如协议有约定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办学经费和设备折旧费企业需足额按时缴纳

3.企业按协议计划完成投入。

横向、培训等

到位经费

40分)

年度评价和终期评价相结合具体以 项目协议约定为准。

捐赠

10分)

捐赠10万元(含)以上者,得10分;

不足以上金额的按比例折算。

附加分(10分)

通过成果转化为学带来额外收益的,每万元折算1分,封顶10分。

第四十四条 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

一般项目由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协议内容自主评价,按每年的具体通知进行评价,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送产教融合办公室。满足要求的,审核通过,认可二级学院(部门)评价结果。

(一)项目的绩效评价等级。对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评定项目完成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一票否决。凡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合作双方有违法违纪活动则视为不合格。

(三)一年内对于合作协议中的内容有工作开展则为合格,无任何工作开展则为不合格。具体评价指标,由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协议拟定。

(四)根据提交的年度合作绩效报告,进行项目评价,优秀额度不高于总项目数的20%。总项目数以产教融合办公室备案该类项目总数为准。

第九章  业绩认定与激励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二级学院(部门)考核挂钩,作为二级学院(部门)考核的指标之一。二级学院(部门)应将校企合作项目团队教师(含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工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对于评价优秀的项目应在评优评选中予以倾斜。

第四十六条 重点项目论证时协议中所列明的横向到位经费、培训到位经费业绩不计入个人,只计入学院(部门)业绩。

第四十七条  对于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为学院办学作出积极贡献,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产教融合型项目。

第十章  其他条款

第四十八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院国有资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相关部门调查实际情况,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二级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院将追究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云旅院〔2022〕3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