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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7-11-24 00:00:00  浏览: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绩办〔2011〕1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担任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条  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安排科研经费及课题研究需要,确定各个课题的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鼓励课题组成员所在部门对课题研究提供配套经费与赞助经费。配套经费与赞助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资助经费、配套经费、赞助经费等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50%作为研究启动经费,其余 5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经费(不含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资料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

(三)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小型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为完成研究课题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录入费、租用费、机时费,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版权、软件费用,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使用耗材购置费等。

(五)劳务费:指支付给课题研究相关人员的劳务报酬,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昆明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不设上限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校级课题每位专家每半天200元,校级以上课题每位专家每半天600元。

(七)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制作、打印、誊写等费用。

(八)成果鉴定费: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场租费和专家鉴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标准为校级课题每位专家每半天200元,校级以上课题每位专家每半天600元。

(九)稿费:指在课题研究中撰写调研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的报酬。稿费支出标准控制在每千字80—200元,稿费总额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40%,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十)版面费:指发表研究论文、出版研究著作的费用。

(十一)交通费:指用于课题研究,在交通方面发生的用车费、租车费等费用,交通费不能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课题负责人需组织课题组在一个月内完成修改,学校科研处验收后拨付预留经费。

第八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因课题负责人违反财务制度被予以撤项的课题,学校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课题总经费,课题组掌握95%,用于课题研究和课题结题评审;学校科研处掌握5%,用于项目管理。

第十条  课题结题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出版补助,也可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其他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开支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制,课题组成员对开支情况有知情权和建议权。课题负责人要按财务制度要求,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是报销凭证必须做到真实、合法、准确,除咨询费、劳务费、专家评审费、稿费之外,严格控制“白条子”报账现象的发生。财务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保存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认真、准确的编制项目的经费预算。在项目总经费内,各项目经费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对未进入预算发生的经费,一般不予报销。对确实发生,又是项目研究必要的无预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相关情况,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如需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经费,禁止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一)因私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二)日用品、个人消费品等非科研费用。

(三)烟、酒、糖、茶、礼品、水果、商品类等费用。

(四)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预付卡、储值卡发生的费用。

(六)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生的费用。

(七)车辆维修、车辆保险、洗车、车辆美容等与科研无关的费用。

(八)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奖金等费用。

(九)个人家庭支出的小区物管费。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不得参与课题咨询和课题验收,不得领取课题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课题劳务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旅院〔2016〕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