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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7-11-12 00:00:00  浏览: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学校采取以下措施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教育与预防:

(一)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对教职工的学术活动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二)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三)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及调查。

(一) 对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学术委员会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三)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需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2.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5.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7.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8.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

(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降低岗位等级;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是学院教职工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举报人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八章  调查结果的复核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组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