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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01-06 00:00:00  浏览: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旅院〔2015〕136号

学院各系、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工作快速发展,经学院研究,现将《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部门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2015年12月3日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为学院教职工担任课题负责人的课题。

第二条  由学院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及课题研究需要,确定各个课题的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鼓励课题组成员所在部门对课题研究提供配套经费与赞助经费。配套经费与赞助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资助经费、配套经费、赞助经费等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50%作为研究启动经费,其余 5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章  课题经费使用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经费(不含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资料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40%。

(三)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小型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为完成研究课题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录入费、租用费、机时费,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版权、软件费用,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使用耗材购置费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10%。

(六)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制作、打印、誊写等费用。

(七)成果鉴定费: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场租费和专家鉴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课题等级与质量控制在 800元以内。

(八)版面费:指发表研究论文、出版研究著作的费用。

(九)交通费:指用于课题研究,在交通方面发生的用车费、租车费、汽油费、停车费等费用,如果科研项目预算中没有明确单独列支交通费,将不予报销。交通费不能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第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课题负责人需组织课题组在一个月内完成修改,学院科研处验收后拨付预留经费。

第七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因课题负责人违反财务制度被予以撤项的课题,学院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课题总经费,课题组掌握95%,用于课题研究和课题结题评审;学院科研处掌握3%,用于课题管理;学院财务处掌握2%,用于课题财务管理。

第九条  课题结题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出版补助,也可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其他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条  课题经费开支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制,课题组成员对开支情况有知情权和建议权。课题负责人要按财务制度要求,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是报销凭证必须做到真实、合法、准确,除咨询费、劳务费、稿酬之外,严格控制“白条子”报账现象的发生。财务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保存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认真、准确的编制项目的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复后,课题组不得私制调整。如需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一个课题经费预算,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二条  对未进入预算或超预算发生的经费,一般不予报销。对确实发生,又是项目研究必要的无预算、超预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相关情况,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如需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经费,禁止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一)因私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二)日用品、个人消费品等非科研费用。

(三)烟、酒、糖、茶、礼品、水果、商品类等费用。

(四)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预付卡、储值卡发生的费用。

(六)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生的费用。

(七)车辆维修、车辆保险、洗车、车辆美容等与科研无关的费用。

(八)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奖金等费用。

(九)个人家庭支出的小区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