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及有效地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过错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命题与考试各个教学环节中出现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并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依后果和情节轻重将发生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的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一、课堂教学(A)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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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宣传不健康内容。
|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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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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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请他人代课。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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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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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打、接电话或发送、接收短信等。
|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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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故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教学计划内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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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每学期正式开课前两周,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授课计划。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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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学过程中随意变更授课计划,或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一周及以上。
|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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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擅自改变、增减课程内容超过总教学量的1/5。
|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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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按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量太少;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批改作业量少;不记录作业情况、不讲评作业。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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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体罚学生或用语言、行为贬损、侮辱学生,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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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教案上课或具有明显的不备课表现,讲课中念教材或出现教学内容混乱或发生原则性错误。
|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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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教师穿拖鞋、背心上课(特殊场合除外),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上课。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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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上课时间无故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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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学生不认真听讲、做与本课程无关的事,扰乱课堂秩序不予制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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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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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实习、实验、实训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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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实训或实习内容。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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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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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管理不善或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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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指导教师擅自删减实验、实训、实习内容或缩短时间。
| 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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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验、实训、实习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实验、实训、实习报告,随意给定成绩。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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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由于管理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一般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教学。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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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教师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的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
| 二
|
9
|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准备不好或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影响正常的实践教学。
| 三
|
10
| 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发生违纪事件。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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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丢失或不按时整理上交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践教学成绩。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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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准备不充分,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进度或每周辅导时间不足10小时。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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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题与考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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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
1
| 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试题内容。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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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试题出现严重错误。
| 二
| |
3
| 监考教师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 一
| |
4
| 命题或收发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三
| |
5
| 监考教师暗示学生作弊或故意隐瞒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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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学生作弊而不采取措施。
| 二
| |
7
| 监考中看书、看报刊杂志、聊天、打瞌睡、擅自离岗或监考不严。
| 三
| |
8
| 监考教师使用手机影响考场纪律。
| 三
| |
9
| 试卷、答题卡等丢失 成绩已登录/成绩未登陆。
|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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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二
| |
11
| 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而拒不更改。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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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试卷缺页或试卷计分出现错误。
| 三
| |
13
| 报送成绩不及时,造成较大影响;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问题,如漏登、错登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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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教师评卷时标准不一,随意送分、扣分。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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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教师评卷出错率在10%以上。
| 三
| |
16
| 考试或补考后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不批阅试卷、报送成绩或归档材料。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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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徇私舞弊,考后让学生涂改试题答案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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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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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做好记录,上报有关领导,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经分管院长审定后通报全院。情节严重者经院长办公会审定。
2.一级教学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延期三年参加职称评定,对其他有关人员视责任分别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延期两年参加职称评定。
4.三级教学事故学院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延期一年参加职称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通知书
部门 老师:
经调查发现,你在 过程中发生 (事件),按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步界定为 级教学事故。若对事故的界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进行申诉。
特此通知
教务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