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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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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5-05-28 17:31:37  浏览:


云旅院〔2025〕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云发办2022〕15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591,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活动,加强差旅费管理,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气,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学生及外请受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学院公务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培训、办事、开会、学习等活动报销的差旅费。

第三条  学校各级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务,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培训、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决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昆明市区包括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盘龙区、呈贡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格执行培训会议或工作通知的人数及天数,参加人员不超过会议通知的应参会人数没有安排参会指标的跨省会议,原则上一个会议参会不超过2人;培训人数依部门参加人数而定 ,开展培训前需认真分析培训计划的必要性及绩效性,报销时须提交相关同意外出培训的审核依据。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样式见附件)。外出开会或其他公务活动,主要依据上级部门有关部门通知或安排。对于未经学院领导同意擅自参加的会议、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学院一律不予报销。学院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内出差:经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校领导同意;

二)省外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或书记逐级审核批准

三)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师或学生代表学院外出参赛: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专项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包括校外人员)出差: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项目或课题组人员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主管项目或课题组领导、项目或课题组人员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公务外出还需要按干部外出报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单位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八条 差旅费的报销审批按照学院经费权限管理办法审批执行。报销差旅费时,须附“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出差接待用餐/用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优先购买公务机票。具体事项按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官方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产生的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网约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乘坐之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该审批单是报销飞机票的必备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费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乘坐一次交通工具只能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根据《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购买价格不得高于30元/人/趟次的标准)

住宿费

第十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超过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内、省外分别执行。赴省外出差的,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表》执行。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市、迪庆、西双版纳州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学校目前执行其他人员标准)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学校目前执行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十九  住宿费报销应取得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住宿费清单,发票应注明数量、单位等信息,住宿费清单应含有入住日期(或时间)、入住人、房间号、金额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缴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缴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差目的地为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缴纳差旅伙食费其余用餐应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时缴纳差旅伙食费。接待单位按照勤俭节约、安全卫生、就近便利原则协助安排用餐。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向接待单位交纳。在宾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费用自理。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昆明市区以外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租车、机票中包含接送机服务的,应如实申报,个人不得报销出差期间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除上述情况外,未产生城市间交通费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的,报销上限为80元超出部分自理(报销票据为公交车及出租车正规票据,网约车及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应坚持轻车简行、集中乘车、绿色出行原则。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具体按实际情况分析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代表学院参加体育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赛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差旅费,严格按差旅费管理法执行其中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提倡住标间、乘坐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乘坐飞机。省内伙食补助按50元/生*天,市内交通费按40元/生*天发放;省外伙食补助费按80元/生*天,市内交通费按50元/生*天发放。所需经费根据部门预算,按赛事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的经济分类列支(如体育赛事列体育专项、各项职业技能大赛三下乡列支相关专项经费)。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参加收费性会议、培训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参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参加人员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含会议或培训的名称、时间、地点、必须参加的原因、预期成效或实现的目标等,按审批程序审批 。其他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学习报告相关结业证书由归口部门管理

第三十  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包括科研活动) 到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的限制,必须租用车辆前往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租车费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予以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外出工作文件、出差审批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应写明租赁车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公里数、价格等信息)、合法合规的票据等材料,按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报销。

第三十  专项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包括校外人员)出差活动,经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同意,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和城市交通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根据项目或课题预算要求,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确定发放

第三十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由业务经办部门首先制定相关业务预算,(预算根据差旅费、劳务费等相关标准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和劳务费)发邀请函给受邀人员,邀请函必须经主管部门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应提供开展活动的预算审批文件、邀请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邀请必要性原因、受邀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时间、受邀参加工作内容等)、合法合规的票据等材料,按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报销。

报销管理

第三十 事前外出报销审批,履行分级审批程序:公务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  事后报销审批程序: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请于10日内提交网报;寒假产生的差旅费,请于3月15日前完成报销;暑假产生的差旅费,请于9月15日前完成报销;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差旅费,请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销;未按时报销,也未有特殊情况证明需延时报销的,费用自行承担。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接待用餐/用车情况表、机票及机票比价截图、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住宿清单、公务卡刷卡凭条、出差文件等相关凭证,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报销。

第三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住宿清单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在确实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提供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加盖部门章后,报销费用时可以不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由出差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如安宁)。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到偏远地区出差或上级安排的外出活动及其他特殊事项,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主动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索取相应的票据、税务发票等凭证。取得的凭证可作为相关费用报销附件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出差人员应如实填写出差接待用餐/用车情况表(详见附件),以便相关部门核查接待用餐/用车的合规性,确保差旅费报销符合规定。

第四十条  校外人员差旅报销:

(一)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作为差旅费进行报销。其中城市间交通费须按相应的规定标准进行开支,超支部分需自理。在途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校开会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会议费”规定处理。

(二)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的,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在校期间的住宿费应作为差旅费进行报销。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须按规定标准进行开支,超支部分需自理。在途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校期间的伙食费和用车费按照“公务接待费”相关规定处理。

(三)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赴外地参加活动的,其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作为差旅费进行报销。

(四)校外课题组成员来校或者赴外地调研、参加活动,按差旅费要求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要求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十一  出差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审批单。财务处负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及相关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监督问责

第四十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学院差旅审批制度,部门领导应严格对部门派出人员的差旅计划、预算规模以及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和住宿酒店进行审核。财务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套取差旅费或以差旅费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行为,严格审核各项票据依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的不予报销。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应严格公务差旅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  学院财务处和审计处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出差人员的身份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机票采购是否按规定方式采购并执行最低票价原则;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开支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加重接待单位和基层负担。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未执行差旅费审批制度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办法中应如实申报的事项,未如实申报;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纪检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通报、问责或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经2025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或上级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的,财务处不予以办理结算。

第四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2.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出差接待用餐/用车情况表

3.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情况说明表

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591

 


附件1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所在部门


 

出差事由

 

1、开会 □

2、学习 □

3、外派 □

4、其他 □

 

出差目的地


出差时间

             

预算资金申报部门


申报项目


申请人


本次申请金额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付款方式

对公转账¥: 公务卡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同意出差,费用从本部门列支。

 

签名:  盖部门公章      

 

学院分管领导  

 

 

 

签名:      

 

 

学院党政负责人  

 

 

 

 

签名:      

 

 

 

 

1、 如乘坐飞机请说明情况:

2、学校提供交通工具出差,请驾驶员签字:

3、其他需备注的信息

4、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 通费、培训费、会议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 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有相关文件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5、接送机和接待用餐情况应由出差人负责主动申报。

6、购买机票应严格按照学院管理规定执行。

注:此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请与其他差旅附件一并上传至业务系统。



附件2

出差接待用餐/用车情况表

 

项目

具体内容

制度依据

是否接待

接待详情(如有)

一、接待用餐情况

1.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缴纳差旅伙食费

2.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标准的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早餐)、40%(午餐)、40%(晚餐)交纳

3.外部餐饮单位:按实际收费标准交纳,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 是

□ 否

工作餐次数:___次

交费金额:__元

 

二、接待用车情况

1.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用标准(80元/天)

2.无收费标准的,按每半天40元(日标准50%)交纳

3.需如实申报接待用车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第二十七条

□ 是

□ 否

收费标准:___元/天

交费金额:___元

用车天数:___天

三、费用交纳与凭证

1.如有对方接待情况,出差人员需主动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索取票据或凭证(如收据、发票)作为报销附件备查

第三十九条

——

凭证类型:□ 收据

□ 发票

□ 其他

注:1.此附件在出差结束后报销时提供,有无接待事项均需填写

       2.此附件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请与其他差旅附件一并上传至业务系统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出差人(签字):

 


附件3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情况说明表

 

经办部门/二级学院:XX部门/学院(并盖章)                                

付款人姓名


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因

£尚未办理公务卡

£已办理公务卡暂未收到

£单位变动正在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到期补办中

£公务卡遗失补办中

£公务卡损毁补办中

£公务卡被冻结暂无法使用

£公务卡额度不足无法使用

£其他原因(请具体描述):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院领导审批


备注:1.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报销时需提供此表。

2.勾选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因,若选其他原因,请详细描述具体情况。


附件4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院部:

根据委厅办公室关于违规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学院公务机票购买及报销工作严格、规范执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出差公务机票购买方式

(一)通过政府采购机票官方平台购买公务机票

1.公务出行人员应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手机APP购买公务机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及“公务行”APP二维码下载地址:https://app.gpticket.org/login.action

2.购买公务机票优先使用出差人员的公务卡进行刷卡或网络支付平台绑定支付。

3.购买的公务机票必须为当次航班最低价格舱位,不得购买较高价格舱位。(务必保存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手机APP查询的当次航班的舱位价格情况截图,并作为财务报账必备要件)

(二)通过其他方式购买公务机票

若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无法满足出行需求或尚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以及需要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如学生),可通过其他方式购买公务机票。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公务出行人员根据出行时间和要求确定出行航班,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手机客户端查询对应航班的舱位价格情况截图保存,并作为财务报账必要附件。

2.公务出行人员必须选择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有登记备案记录的机票代理服务商进行比价,所购公务机票价格不得高于查询航班的最低舱位价格。

3.购买公务机票优先使用出差人员的公务卡进行刷卡或网络支付平台绑定支付,也可财务报销后对公转账支付。

二、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机票购买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公务机票,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单次航班只能购买一份航空意外险,且购买保险价格不高于30元/人/趟次,多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以上要求的宣传和解读,严格相关报销事项的审核,对不提供或未规范提供相关报销附件材料的,不予批准报销。

(三)学院不指定任何一家机票代理服务商,购票人需

自行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选择有登记备案记录的机票代理服务商进行比价。

(四)请办公室、财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及报销有关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附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舱位价格查询情况截图(样图)

 

 

办公室(党委巡察办)

2024年9月25日


政府采购机票管理

网站舱位价格查询情况截图(样图)

 

样图所示:9月25日,昆明北京首都,选择08:20昆明航空KY8269航班,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舱位价格查询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必须购买480元的舱位机票,不得购买其他较高价格的舱位。

保险购买价格不高于30元/人/趟次的标准。(手机端可同样操作)


附件5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行〔2025〕9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省级各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坚 决贯彻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昆明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驻昆明市区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 龙区、西山区、呈贡区开展公务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不 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 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 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批准,从严控制出差频次和人员数量。差 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严控差旅费规模。严禁无

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 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工作单位常驻地 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 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范围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城际列车、 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

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城际列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城际列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城际列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 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因特殊情况,经单位审批同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和时效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 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或动车出行,原则上乘坐软座或 规定等级席别,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 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或 动卧,按照软卧或动卧车票凭票报销。

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 一航班同一时点低价优惠机票含行李托运),也可选择购买低 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短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 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险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购买。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见附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过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 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可以安排一次半天 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一 半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每天报销的 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 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 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差目的地为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 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其余用餐应自行解 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 准,及时交纳差旅伙食费。接待单位按照勤俭节约、安全卫生、 就近便利原则协助安排用餐。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 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 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 向接待单位交纳。在宾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 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费用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要坚持轻车简行、集中乘车、绿色出行,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省内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 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调动到省外工作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组织会议或培训期间,参会代表或参训 学员食宿安排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由 会议组织单位或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 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 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 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安排赴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支援 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单位派出的挂职、借调、跟班 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召 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 由接收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 在派出单位报销。

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接  收单位不安排住宿、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 派出单位批准,可凭据由派出单位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同时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 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当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 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广 州市、深圳市日均标准不得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 宿标准的45%其他城市不超过35%水、电、燃气等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省委组织部选派赴中央和其他地区跟班学习、挂职、进修、驻村工作队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相应交通运输票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接送机等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私家车产生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 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 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 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 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 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主动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索取相应的票据、税务发票等凭证。取得的凭证可作为相关费用报销附件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出差人员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等交通运输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购买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机票的,应当提供相关低价证明材料。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相关差旅费用,刷卡支付的,报销时需附刷卡单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省级部门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交纳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 对本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事项事 前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差旅报销审核、监督问责等进 行细化。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 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反映。

省级党政机关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接待单位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开展公务接待相关工作。加强收取费用的收支管理,做好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杜绝发生“小金库”现象。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 得加重接待单位和基层负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党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具体管理规定。

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等特殊公务的,有相关规定的按 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管理措 施。各州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 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行〔2014〕17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云财行〔2014〕18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5〕30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

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

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

海区、蓟州区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

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

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 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 - 8 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

县、荣城县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区、满洲 里市、阿尔山市

7 - 9 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它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 - 9 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

市、大兴安岭地

区、黑河市、佳

木斯市

 

6 - 8 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 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

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

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 - 9 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 - 9 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 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1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 - 2月、

7 - 9 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

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

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

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

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

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

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 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 - 9 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 - 9 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它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 - 9 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 - 9 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 - 9 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 - 9 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 - 9 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州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安

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

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

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