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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22-07-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资助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划拨我校用于落实专科学生教育国家级、省级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边境县毕业生学费和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按照比例提取的资金,包括校级奖学金、校级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风险补偿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资助面由教育厅下拨预算名额确定,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科毕业学生后三年内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五年制高职按转段后在读时间计)。

专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厅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6000元。

专科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4000元。

专科学生校级奖学金。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设置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按各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2000元。

专科学生校级助学金。资助贫困家庭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按各班级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生每年1000元

专科学生校级困难补助。专科学生校级学费减免。资助贫困家庭全日制专科学生,每生每次10004000元。

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月60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毕业生学费和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财政承担;校级奖学金、校级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生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资金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类资金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监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云南省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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