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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 2020-06-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为核心,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提升技能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云南省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体现教育公平,促进学院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公正负责、查遗补漏”的工作态度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使每一项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经济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资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计划内专科在籍在册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七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由“奖、助、补、贷、勤、免”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奖”指中央及地方政府设置的奖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  “助”指财政下拨的国家助学金和学院用提取的资助经费设置的学院助学金。

第十条  “补”指学院设立的专门针对学生家庭或本人突发事件导致其家庭或本人学习和生活困难,学院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贷”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积极协助贷款学生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利用学院提取经费支付贷款学生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勤”指勤工助学。学院每学年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征集勤工助学岗位,使他们通过劳动,提升自身能力,同时得到一定的报酬,缓解经济上的压力,解决一定的生活费用。

第十三条  “免”指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院根据学生本人和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对被学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采取缓交或后期减免一定学费的形式能按时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按照政策规定在年初预算中从应缴学生学费总额中提取10%的经费,主要用于评定发放院级奖、助学金、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支付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校内勤工助学补助以及学院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五条  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院助学渠道。

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院困难家庭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二级学院和各班级成立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办公人员设置工作经费、办公场所,配置相关设备,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生源地贷款、学院提取的资助经费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院每学年组织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为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档案,并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各项资助评定中,必须是在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内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项资助的评定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资助申请,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中央扶贫系统、省扶贫系统、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程序按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评选、审核、上报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二级学院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班级、二级学院级、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为了能够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院执行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二级学院设立咨询点,负责接待和解答本学院新生中困难学生提出的问题;学院设立由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绿色通道”接待处,负责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释资助政策,解答困难学生提出的问题,办理“绿色通道”事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滥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二级学院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特别是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二级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除收回发放资助款外,还将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行政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旅游职业关于印发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云旅院〔2017〕101号)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十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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